安徽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和审核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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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徽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和审核要点一、总则(一)为提升我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质量,指导和规范化妆品备案人准确填报备案资料,保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和审核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要点。(二)本要点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仅作为我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管机构资料整理及技术核查人员参考使用。(三)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二、备案资料整体要求(
2、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二)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均应由备案人逐页加盖公章。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三)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中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
3、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准确引用参考文献,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四)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五)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文本资料中主体文字颜色应当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设置合适的行间距和页面边距,确保不丢失文本信息。三、资料整理与审核要点(一)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其内容应当包含产品信息、备案人信息以及生产信息,特殊情况应在其他信息栏中予以说明。1产品信息中填报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定义,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范围,不得含有化妆品命名规
4、定的禁用语,与分类编码填报信息一致。产品信息中填报的分类编码应当符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规定,分类编码中体现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和使用人群应当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范围。2 .备案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3 .生产信息中涉及委托境内生产的,应当选择已开通用户权限的生产企业进行关联,经生产企业确认后办理备案。4 .涉及套装产品或者配合仪器使用产品,应当在其他信息栏中勾选相应类别。若涉及人体安全检验或使用新原料的,应在其他信息栏中予以标注。5 .备案申请表在线填报并按要求签名或盖章,在提交产品备案时上传至备案系统。(-)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中文
5、名称应当与备案申请表一致,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相关规定。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和后缀(若有),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1.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例如:古方、汉方、家方等)。2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
6、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例如XX玫瑰味护手霜或XX护手霜(玫瑰味)。3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4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5 .商标名、通用名或
7、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相关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三)产品配方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生产商信息、安全信息文件等。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人应当经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确认后,方可提交备案资料。1总体要求(1)产品配方中的原料名称应当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为IECIC)中载明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配方中含有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应当使用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原料名称。(2)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全部原料应当按含量
8、递减顺序排列;含两种或者者两种以上成分的原料(香精除外)应当列明组成成分及相应含量。(3)原料的使用目的应当体现原料在产品中的实际作用,且应当与原料本身的性质及产品工艺、配方体系相符,乳化体系应当含有乳化剂(仅机械搅拌形成乳化的情况除外),不得超出普通化妆品功效(例如使用目的填报为防晒剂、抗菌剂、抗炎剂等),去屑、去角质等产品应当在配方中明确相应的功效原料。(4)备案人应当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信息,并上传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或者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至备案系统。(5)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应当在备案系统中勾选“是否膜质载体材料”,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主要载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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