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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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七章特殊群体的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第三条【保护原则】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
2、、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条【经费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逐步增加。第五条【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
3、年人权益的案件;(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第六条【群团组织职责】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强制报告义务】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
4、、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奖励表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九条【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T壬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用正确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第十条【家庭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成长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
5、和保护未成年人。第十一条【科学育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第十二条【心理健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子陪伴,与学校、幼儿园保持经常性联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烫伤、中
6、毒、跌落、窒息等伤害的安全隐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户外活动给予安全指导和保护,不得让未成年人在河道、水库等户外危险区域游泳、戏水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坠落、走失、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四条【安全出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规,提高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二)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或者乘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应当在车辆后排座位规范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儿童因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原因无法使用的除外;(三)不得在摩托车后座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7、人应当为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搭载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为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第十五条【无人看护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第十六条【自我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勇于应对困难挑战,增强抵御灾害、伤害侵袭,应对挫折、压力,辨别是非
8、、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门报告。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职责】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是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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