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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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第四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
2、监督管理政策,指导、督促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级飞行检查,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负责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对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负责对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检查进行技术性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
3、责组织开展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实施辖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监督辖区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划分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开,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经营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配备冷库,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4、40平方米。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库房应当各自独立,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库房及设施设备;委托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不视为共用库房。第七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具体要求见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附件1)。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通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2)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的资料。受理申请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5、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开展现场检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第九条从事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2)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附件3)及有关信息,除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的资料外,应提交仓库管理系统、库区温湿度监测系统和运输管理系统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提供冷藏、冷冻医疗器械运输的,还应当包括冷链运输管理系统的基本情
6、况。受理申请或备案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或补充资料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取得经营方式属于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可同时提供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第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并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附件3)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的资料(第七项除
7、外)。受理备案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经营备案编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与提交的资料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的,由住所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2018年第108号)的规定,通报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
8、理部门。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变更。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开展现场检查,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从事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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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医疗器械 经营 监督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 2022 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