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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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贝限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消防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
2、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对管理运营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明确各片区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布点要求,编制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布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内老年人建筑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如采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
3、等级结构的老年人建筑,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的居住、活动建筑以及其他有人居住的房间,严禁使用彩钢板搭建。第十条 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最大防火分区面积为1500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老年人建筑最大防火分区面积25004;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老年人建筑最大防火分区面积1200 itf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第十一条 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活动场所(养老服务机构中的老年活动室等公共活动场所),应采
4、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OOh的防火隔墙和l.OO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门、窗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设置在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OO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第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尽量将养老服务机构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二)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应超过2层;(三)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设置在地下一层
5、、地上四层及以上楼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养老服务机构内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200 itf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二)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房间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老年人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型走道两侧(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除外),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itf的房间可只设置1个疏散门;(三)建筑物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四)多层、建筑
6、高度小于24nl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五)建筑高度大于24nl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nl的,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六)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 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 1m,疏散门内外L4m内不得设置踏步;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L2m,单面布房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
7、小于1. 3m,双面布房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 4m;(七)三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n2 (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服务机构,除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外,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净面积不应小于121)2;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八)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九)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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