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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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达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达州市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奖”)。市科技创新奖包括达州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达州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贯彻
2、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其提名、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O市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市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科技创新奖励活动,并对异议进行处理。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应
3、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与授奖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创新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在达州市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科研成就、重大学术成果,并得到业内同行高度认可的;(二)在促进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授予科技
4、创新杰出贡献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需在达州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且提名年度在达州工作,须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第九条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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