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网络环境中的数据共享与保护问题分析(论文)5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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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中的数据共享与保护问题分析目录1 .结论12网络环境数据共享的现状23我国网络数据共享保护存在的问题21.1 立法缺乏针对性21.2 未明确数据共享保护的具体适用规则31.3 监督不力影响数据共享保护目的的实现34网络时代对网络数据共享保护建议44.1 形成完善的网络数据共享的法律保护体系44.2 明确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54.3 网络数据共享的完善55总结6摘要:伴随网络大数据社会的来临,信息科技得到全面的发展,给大众产生更多经济效益的时候,也对数据共享的保护指出了更加严苛的标准。伴随信息传播速度的持续提升,网络数据共享的维护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因为国内有关法律要求在网络数据共享的
2、维护部分,出现明显的问题,比如,在法律制定部分缺少针对性、隐私权维护的具体适用要求的不清楚、监督水平不高等。上述问题的出现明显限制了网络隐私权的维护。本人利用现在全球两种重点维护方式开展对比分析,整理出健全国内数据共享维护的方式。也就是本人主要从数据共享的单独性立法、确定数据共享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的详细适用要求等部分,为大数据社会中国的数据共享问题的分析与对策指出合理的意见。关键词:数据共享;网络环境;信息;1 .绪论现在国内有关网络数据共享的问题依旧不清楚,产业自律发展不显著,并未产生健全的网络数据保护系统。长久之后,就会阻碍国内互联网的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限制电子商务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的后续发
3、展。所以,网络数据共享的维护问题就是目前我们需要关注的具备关键实际作用的课题。本文最先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三部分对其开展划分,探究了维护网络共享的隐私权具备的现实意义。本文提出对于网络隐私权侵权需要从具体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几个部分来确定且探究了此类网络数据的侵权行为的现实情况。对国外维护网络数据的共享多种模式开展探究、对比,为国内准备理论以及现实参考。利用对国内网络隐私权维护情况和不足的探究,指出健全国内网络数据共享的保护系统意见,不只需要从立法部分健全,此外也需要从产业自律、单独部门的创建、网络使用者本身观念提升等部分开展综合监管。2网络环境数据共享的现状最高人民
4、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出台,标志着个人数据信息开始被纳入到名誉权的规制范围。即法律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予以立法规制。这一时期,民通意见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限定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手段对于他人的数据信息进行传播。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环境之下数据信息的共享涉及的范围已大大扩展,这使得当时的立法已不能适应网络数据时代下对于隐私权规制的需求。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网络的数据的保护司法解释,来指导审判实践侵害数据信息共享的案件。在制定侵害个人数据信息共享的有关司法解释中,立法者把他人同意当做网络数据共享侵害的免责事由,
5、也就是将是否得到他人认可下的隐私传播活动,当做行为人是否担负责任的凭证。然而,此意见依旧把规制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使用到隐私权的维护上,且并未完成隐私权的单独维护。侵权责任法把隐私权当做单独的权利开展合理全面的维护,然后全面改变之前的个人数据信息共享的保护方式。3我国网络数据共享保护存在的问题1.1 立法缺乏针对性从以上立法情况我们就可以知道,国内在相关网络的公民数据共享的立法部分缺少单独的要求。因而,在规制侵害网络个人相信的过程中,我们仅能从涉及到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中找寻适用依据。由于在现有关于数据共享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中,往往具有各自不同的立法原则与概念体系,这使得保护公民网络数据的过程中,
6、往往会造成适用上的矛盾,从而影响到网络数据的保护力度。且各法律规范间并没有形成隐私权保护规范的有效衔接,这导致在实践当中,经常会发生网络信息保护上的漏洞与盲区。依据对上述所列举规范的分析,在网络环境领域的规定较为宏观,且将个人数据共享信息置于名誉权的范畴,即参照适用关于名誉权的规制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虽然揩个人信息保护加以独立,但是由于仅仅是权利保护上的简单文本列举,并没有规定详尽的适用规则或者具体参照适用的规范,使得数据共享信息的保护难以从文本形式实现向实际适用上的转化;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中对于缔约当事人间隐私权保护的隐性约定,虽然有商誉信用作担保,但是仍然缺乏强制效力,未免影响到合同双
7、方当事人对于附随义务的切实履行,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加之,合同法并未对隐私权保护这一附随义务的履行规定具体的规制程序,势必影响到合同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综上,我国现有的规制网络有关的数据共享的规范,各自难以独立完成对于数据共享信息保护的任务。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实同实际状况的巨大差距,倒逼我们不断加快统一性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制定步伐。1.2 未明确数据共享保护的具体适用规则虽然,我国现今对于网络信息保护予以单独列明,并予以单独保护。但是,也仅限于数据共享信息文本的简单列明,并没有进一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适用程序予以及时跟进。这使得关于网络信息保护适用上适用规则的不明确,不利于网络个人相关权益的
8、维护。此处程序上的不明确是指包括性质认定、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形式、明确的权利义务、免责事由等的规定的不明确。对于网络信息的保护造成诸多不利的影响。具体地说,性质的认定决定适用的原则及适用方法。数据共享的性质认定的不明确意味着对于网络数据共享的权利保护适用规则的不明确。由于数据共享的侵犯所带来后果的特殊性,一般数据共享的责任形式有时难以很好的补偿网络个人的损失;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有助于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由的活动。现阶段,关于数据共享的保护领域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致使当事人间难以预测自己的行为,不知晓自己的具体权利,给当事人的活动造成了困惑。同时,免责事由的不明确也影响着网民对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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