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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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繁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32号)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函(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健身、体育培训I、体育场馆服务等体育服务业务,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先交费、
2、后服务的预付费经营模式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本细则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第三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市体育市场实际制定行业预付式消费监管政策,并指导区级体育部门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体育行业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属地街道(乡镇)监管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预
3、付式消费方面的监管。第四条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五)风险提K;(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十一)违
4、约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鼓励签订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联合推荐的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及成人体育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应使用全国通用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无示范合同的,可参照执行。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正规发票。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就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充分告知消费者。第五条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
5、提示,并保障消费者能够完整、充分地阅览。第二章备案第六条本市所有发售预付卡的经营者,均应按照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第七条备案材料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活动场地地址,活动场地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人,联系方式;(二)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三)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存管比例等);(四)预付式消费交易合同文本;(五)会员(学员)数量总数(每季度更新一次)。第八条消费者可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查询已备案经营者的相关备案信息。第三章预收费
6、金监管第九条经营者应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预付交易前向消费者明示。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消费者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十条经营者应选择本市辖内一家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在区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经营者收费主体与提供服务主体一致。第十一条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且不得早于预付卡服务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
7、用。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经营者的存管专用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将预收资金按符合区级体育部门要求的存管比例留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中作为存管资金,剩余预收资金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消费者支付现金的,经营者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存管专用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第十三条经营者建立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资金存管比例: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为3个月及以内的,应将预收资金的40%作为存管资金。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为3个月至1年的(包括1年),应将预收资金的80%作为存管资金。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超过1年的,应将预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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