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流动餐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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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规范本区流动餐车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关于支持全市早餐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流动餐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餐车是指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以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为载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车辆。第三条本区流动餐车的设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原则。第四条鼓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流动餐车建设,对在早餐网点薄弱地区设置
2、流动餐车的,给予重点支持。第五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流动餐车的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区商务局负责对流动餐车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流动餐车的食品安全依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流动餐车市容环境卫生方面依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要求的流动餐车规范开展注册登记工作;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对取得经营许可后的流动餐车及配送补货车辆的停放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餐车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流动餐车的布点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不扰民,不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环境”的
3、要求,主要布点在商务楼宇周边、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大型居住社区等以及早餐网点薄弱区域。如遇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流动餐车临时提供餐饮服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运营主体确定辖区内流动餐车经营点位,设置流动餐车点位标识,向社会公布,并为流动餐车经营点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保障。因市政建设、场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流动餐车点位的,可由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另行设置流动餐车点位。第八条从事流动餐车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二)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流动餐车;(三)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
4、管理、餐车停放清洗等经营管理制度。(四)能供应品种丰富、营养健康的食品。第九条本区鼓励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化经营,支持具备良好的生产加工、冷链配送、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拥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从事流动餐车经营。第十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功能,在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公布流动餐车企业推荐名单,并根据监管情况、信用状况等动态调整名单。第十一条流动餐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二)符合XX市机动车现行排放标准要求;(三)驾驶区与加工售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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