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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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的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成果归开发区管理机构所有和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
2、费使用。对开发区以外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应开展区域整体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跟踪评价报告书。论证报告有效期内若出现结构性、功能性的调整,须重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当论证区域规划建设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气象灾害可能对开发区造成严重危害时,应结合实际需要,另列专题进行影响评估。第四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进行处理:(一)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所用气象资
3、料是否合规;(二)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否符合现有的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三)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四)检查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承担单位是否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能力要求;(五)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行为;(六)检查是否存在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工作。第五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能力并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备;有与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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