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与监督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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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法与监督知识1 .社会工作行政立法(1)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含义社会工作行政是公共行政管理中的一个分支领域。有关行政立法的一般概念应当适用于社会工作行政立法(the social workadministration legislates)。因此,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就是特定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针对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也应纳入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范围。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主体、
2、原则、内容、程序、立法权限和其他公共行政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社会工作行政立法所涉及的社会工作机构的性质更加多元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政府如何处理与民间社团的合作关系,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这种关系界定清楚,也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对第三部门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管与控制的力度。因此,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应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根据社会福利领域的行政管理特点,制定合理化、系统化的社会工作行政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社会工作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时必须遵循的基本
3、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2)民主立法原则。社会工作行政立法本身是面对社会大众,特别是面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它必须充分体现人民大众的意志。为此,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如提交、公布社会工作行政立法草案并附以立法说明,保证人民有充分的时间对立法事项发表意见;广泛开通民意渠道,既尽可能吸纳民意,又将群众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向人民群众公布;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程序等。3)科学立法原则。现代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呼唤良法,因而必须进行科学立法。科学立法要求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要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既积极又慎重,既考虑可能性、可行性又考虑适应性、指导性;在立法内容上要科学合理,既有原则性又有操作性,既有针对性又有系统性、协调性,借以保证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的科学性。(3)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程序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具有一定的程序。这就是立法机关在进行社会
5、工作行政立法时必须遵守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社会工作行政法的步骤和过程。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2章第2节专门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3节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60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4章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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