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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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羌湖市数福资源管理局芜湖市经济利信息化局芜数资(2022) 14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金融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芜湖市经济与信息化局2022年4月27日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
2、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芜湖市大数据领域有影响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芜湖市大数据产业,打造芜湖市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芜湖市大数据企业,是指在芜湖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第三条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
3、,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一)组织开展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的初审工作,择优上报参加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三)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四)持续优化完善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并为大数据企业在兑现政府奖补的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五)对大数据企业违反本办法,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取消认定
4、或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六)其他保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
5、注册地在芜湖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含),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含)o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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