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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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各级职能部门排查、治理、报告本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煤矿各职能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各职能单位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第三条安监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管。第二章重大安全隐患认定第四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五条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煤矿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及*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风速超限组织生产的;(二)采区变电所无独立的通风系统的;(三)煤
2、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或抽,采区域、抽采时间、抽采率不符合要求的;(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的;(五)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六)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胴室的空气温度超过规定的;(七)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八)立井提升的过卷和过放不符合规定的;(九)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未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的;(十)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第六条各级职能科室及各级矿领导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
3、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七条矿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安监处要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
4、止生产,并向安全副矿长报告。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安监处主要负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安监科制定。重大隐患由各分管副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各分管副矿长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九条安监处应当于每月第一周将上月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矿安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5、。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公司。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矿应建立本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公司安监局报告。安监处应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作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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