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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工商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教育公益性原则,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郑州工商学院英文名称:ZhengzhouTechno1ogyandBusinessUniversity第三条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程大道169号(郑州校区)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东泰路8号(兰考校区)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五条法人属性:非营利法
2、人。第六条学校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第七条办学层次、规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第九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十条办学宗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调整结构、强化内涵、彰显特色、提升水平为主线;以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抓手,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重
3、点,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第十一条办学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以经济类、管理类学科为主体,适度发展工科、艺术学科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格局;立足河南,面向中原经济区,服务全国,走向世界;建设成为办学特色鲜明、河南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第十二条培养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基础知识厚、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发展后劲足”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十三条学科门类和专业:以经济学
4、、管理学为主,工学、理学、艺术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在办学过程中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专业设置。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举办者的权利(一)依法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三)了解学校董事会和学校状况。(四)推荐校长人选。(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六)依法转让举办者权益或申请变更学校的举办者。(七)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举办者的义务(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二
5、)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学校的权利(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依法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6、。(五)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七)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学校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五
7、)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与审查。(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十八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学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学校董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董事资
8、格自行终止。董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时,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董事会按规定进行提名并补足名额。董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经董事会研究可以解任。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及清算方案。(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9、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四)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变更举办者;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其他讨论事项,经1/2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三条董事
10、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督导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四)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五)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未经法律、法规、章程允许,不得将其董事权利转授他人行使。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
11、校现任董事会成员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二)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S)对董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职权。第二十八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任期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续聘任。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第三十条中层正副职由校长提名,征求党组织负责人意见后
12、,报董事会审批后进行聘任或免职。副校长(校长助理)及中层正副职均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三十一条校长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董事会决定、决议。(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五)拟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六)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校资产。(七)聘任和解聘学校校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依据学校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施奖惩。(A)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九)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
13、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督查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等。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可邀请中层领导干部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审议和评定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核和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导师资格等相关工作。第三十
14、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第三十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行政机关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五章党群组织第三十七条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郑州工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
15、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十九条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第四十条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第四十二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