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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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制造强市建设战略部署,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要求和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节能2019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蚌埠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第三条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
3、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或区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培育计划,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第
4、七条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第八条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第九条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
5、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四)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的;(五)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第十二条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第十三条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6、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蚌埠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的蚌埠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蚌经信节能201952号)同时废止。12附件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申报单位:行业分类:所在县区:20 年 月 日填写说明、申请企业应当准确、如实填报。二、所属行业分类请依据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三、相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四、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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