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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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府办(2016) 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今年3月,我市被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全省第一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市。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根据省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草拟了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
2、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施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以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纳入决策目录编制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风险评
3、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廉洁性评估工作,并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俣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四)确定和调整
4、重要的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下列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一)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二)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题;(三)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四)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五)苏州市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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