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地区水环境保护法制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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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岛地区水环境保护法制化建议随着海岛城市建设和创城工作的推进,水环境治理(包括污水处理、城市水生态修复、工业污染整治及农村污染治理等)显得越来越重要。但诸多法律问题为解决,给工作带来不便。一、海岛城市建设中水环境治理的主要法律难题一是治水具体执法缺乏针对性依据。如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小规模养殖进行规定,农村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区域(包括禁养区和限养区内)作为治理重点,非常棘手。二是部分环境法律法规很难落实。原则性条款过多,实际有用、具体明确、可以操作的条例规定极少,可行性较差;部分立法者将立法等同于管理,强化政府权力而突出公民责任,导致法规权责错位,标准不一,难以落实。三是水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冲
2、突较大。尤其是水环境评价、污水排放评价、处理情况评估,会给工业发展、项目落地设置较高门槛。四是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仍需强化。其一,量大面广成因复杂。如悬水小岛水体很小,无过境水源,生态系统脆弱,自净能力不足。其二,市政设施建设滞后。如*137公里雨污水管道未实行分流。其三,管网破损渗漏严重。如海岛城市管网建设于上世纪70至80年代,质量低,破损开裂严重。其四,处理能力明显不足。目前污水处理能力全市只有10多万吨/日,而产生量过高,缺口很大。其五,保障方面尚有欠缺。治水、给排水专业人才缺乏,管理人员明显不足等。其六,群众意识有待提高。“评论员”、“观察员”较多,实际参与较少,部分执法人员工作伸缩
3、度很强,降低了执法公信力。五是缺乏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和机制。一方面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合理。全方位监督、网络沟通协作仅停留于理论层面,公民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尚未最终形成。受水资源和行政管理两种体制所限,水资源管理模式不一,需要及时协调。二、完善海岛城市建设中水环境治理法制保障的对策建议一是完善司法与执法衔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保障机制。首先要注重实践突破。完善执法机关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实现环保部门执法与司法机关参与诉讼程序的无缝衔接。其次要推进司法与执法协同保障。实现司法与执法协同并举,环保与公安联动结合,加大司法责任追究力度。再次要强化司法专门化试点。设立专门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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