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docx
《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5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国土空间规划,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
2、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的建设工程毗邻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域、河湖水系、山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退让规划控制线和控制建筑高度。第五条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单独制定乡、村庄规划。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庄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城市、镇规划应当与周围乡
3、、村庄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六条城乡规划应当控制市区旧区住宅类新建扩建项目,鼓励成片、成街区实施整体化旧城改造,逐步提升和完善旧区城市功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条件。第七条申请单位在取得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未完成土地出让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复核审查。逾期未申请复核审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因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变化或者上位规划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有规划条件无法适用的,原申请单位应当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第八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
4、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进行修改:(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原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原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布牌并保持完好,公布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规划许可后七日内,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布经审
5、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内容。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挖掘地下空间。随道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第十一条申请危旧房屋重建、改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权属证明文件;(二)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三)房屋所在区域无整体改造项目;(四)符合国家防火规范要求;(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六)不超出原土地使用权范围,不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原建筑占据规划控制线的,应当退
6、让规划控制线。第十二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对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进行立面改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立面改造风貌技术审定:(一)原规划许可相关图纸;(二)现申请审查的立面改造风貌设计方案;(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建筑物立面改造应当按照经审定设计方案的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第十四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桂林市 城乡规划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