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docx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18年9月26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用热管理第四章采暖费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用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四条鼓
2、励和扶持利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供热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第六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合理确定供热单位供热范围。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第七条建
3、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同)需要配套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供热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热源等。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供热设施建设方案,供热设施建设方案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根据供热设计方案共同制定,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纳入配套设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同供热单位签订入网协议,交纳入网费,入网费的标准及使用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建设项目的供
4、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组织供热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供热设施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供用热管理第十条供热期自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标准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不得
5、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复。准予停业、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调处方式以及当
6、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需求,按照合同规定,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第十四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第十五条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申请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拒不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具体办法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监管平台,实现网络化监督管理。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远程监控系统,对供热设施运行
7、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热用户室温和锅炉、换热站、管网运行数据等供热相关信息,并与城市供热监管平台联网,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第十七条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十月末前,按应收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最低不少于十万元。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单位所有。供热单位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发生支付情形的,须在三十日内补齐。第十八条已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费用从其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因供热质量不达标,应退还热用户采暖费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本溪市 城市 供热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