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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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资管理制度第1条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2条筹资的原则:(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各子公司要遵从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第3条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
2、转,均应报集团董事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第4条发行股票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第5条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第6条发行债券的方案,有董事会提出并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第7条股份公司贷款批准权限(一)短期贷款。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年度短期贷款总额度范围,并授权董事长批准在此范围内的短期贷款转期和新增短期贷款;(二)长期贷款
3、。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长期贷款额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第8条股份公司贷款及其所属子公司贷款需要同时向集团报批,集团贷款审批流程为:(一)投融资管理部领导审批;(二)财务中心副主任审批;(三)集团副总会计师审批;(四)政策法律室审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五)总会计师审批;(六)公司领导审批(董事长或总经理);第9条 股份公司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须报股份公司审批:(一)向银行借款须由股份公司担保时;(二)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时;(三)向有收购或参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四)借款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第10条未经股份公司同意,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第11条股份公司控股企业内部资金拆借须报股份公司总会计师、股份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授权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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