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有依有据.docx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有依有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有依有据.docx(2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编号分类隐患内容依据备注一类二类基本条款2023.004.02.001基础资料类相关方管理类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1条2023.004.02.002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第四条第一款。2023.004.02.00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2023.004.02.00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
2、二条2023.004.02.005未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2023.004.02.006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2023.004.02.007人员类从业人员资格资质类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10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2条编号分类隐患内容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4.02.008人员类从业人员资格资质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3、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10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2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3版)第4条第二款2023.004.02.009安个管理类其他安全管理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I.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4、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章,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3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3版)第4条第四款2023.004.02.010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4条编号分类隐患内容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4.02.011人员类从业人员资格资质类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5、导则第3.0.5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3版)第4条第三款2023.004.02.012人员类防护用品类应根据各工种的作业条件和劳动环境等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及时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GB55023-2023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第2.0.5条2023.004.02.013设备设施类工艺及生产设备设施类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模架工程)第4.2.4.3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6、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6条2023.004.02.014安全管理类其他安全管理类影响工程施: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7条2023.004.02.015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3版)第14条编号分类隐患内容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4.02.022场所环境类其他安全管理类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
7、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3版)第5条第三款2023.004.02.023场所环境类建(构)筑物类有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等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3版)第5条第四款2023.004.02.024场所环境类建(构)筑物类明挖基坑(槽)深度超过15m,未按设计及方案放坡或采取支护措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1.2条2023.004.02.025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生产 安全事故 隐患 清单 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