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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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促进教学和学术的稳步发展,培养具备人文与科学素养,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能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根樨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位委员会),一般为15-21人。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由学校在全校具备副教授以上资
2、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选聘,任期二年。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 .审查、通过全校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每学年一次;2 .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 .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4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5 .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管理有关规定;6 .审定学校制订的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规定。第三条各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系主任担任,由5至9人组成,任期一般为二年,分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成员参照学校学位委员条件聘任,可以外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 .协
3、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工作,研究决定本系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2 .审查本系申请学士学位人员资格,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3 .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4 .确保本系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5 .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标准第四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达到以下基本授予条件:1 .在政治品质方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崇尚科学,不参加或组织任何危害党、国家和社会的活动;2 .在个性品质方面,追求真理,守法遵纪,刻苦学习,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习惯;3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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