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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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在籍全日制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
2、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要
3、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S)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
4、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S)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
5、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招生就业处、各二级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证件不齐全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有关法律部门查究。第十条新
6、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新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同意,报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向教务处提交经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
7、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期满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当年该专业不招生,经学生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经学校审查不合格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教育部与总参谋部联合颁发相关规定执行。凡因学籍变动而编入下一级的学生按所编入的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人才培养方案按所编入的年级、专业
8、执行。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考生档案等录取资料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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