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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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
2、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通过
3、。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第八条校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第三章委员条件与权利义务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十五名以上的单数,原则上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学科、专业分布可吸收副高级职称
4、人员),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部门推选,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S)在校学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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