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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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出入本校以及在学校内行驶、停放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本规定。机动车主要指各种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主要指电瓶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第三条安全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管理、监督,以及通行证件办理、车辆的出入、行驶、停放管理、轻微
2、事故调解处理和内外联络协调工作。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四条全校师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第五条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挪动交通设施,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妨碍交通秩序正常运行。第六条因建设需要在校园开挖道路,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日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等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应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结束及时修复路面,清除堆积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第七条校园内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妨碍交通;行人要注意来往车辆,不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以免发生事故;不在
3、校园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八条学生上下课高峰期:上午7:30-12:10,下午14:00-18:30,校园中心道路(明德楼一敏学楼)禁止机动车通行。第九条不无证驾驶机动车,不驾驶无证的机动车;不飕车,不酒后驾车;外出时不乘坐无证经营、无安全保障的汽车、船只、黑的、摩的等。第三章行驶管理第十条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减速慢行,按要求限速15公里/小时。第十一条各类车辆在校区内应靠道路右侧行驶,路口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注意观察,避让行人,不得在主干道中心行驶。第十二条轮滑、滑板、“死飞”等设备不得在校内人行道、机动车道使用。第十三条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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