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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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实施学校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优质人力资源作用,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办法。一、聘请对象及条件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学院,能够指导和参与学校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促进交流合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承担教学、实训指导任务,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或较强实践能力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或技术能手。按照不同职责可分:(一)名誉教授(荣誉教授)名誉教授聘请对象是境外著名专家学者;荣誉教授聘请对象为境内著名专家学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
2、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界公认的专家学者。(二)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聘请对象是社会知名人士及在高校或者研究机构工作的专家学者,根据聘请对象专业技术职务及受聘职责聘为客座教授或客座研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博士或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 .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或管理工作中成就显著,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三)兼职教授兼职教授聘请对象是来到学校担任相关教学、科研任务的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 .受聘人愿意承担学校一定的教学、科研或指导研究生的任务,聘
3、期内能保证在学校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四)来校兼课教师来校兼课教师聘请对象是来学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校外科研机构、教育教学单位或政府机关、企业等部门的合适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技能型教师)并具有较高授课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五)校外实训指导教师校外实训指导教师分为学生实训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基层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二、外聘教师职责(一)名誉教授(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兼职教授1 .名誉教授(荣誉
4、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在学校的工作采用短期来访、定期指导、阶段性授课等灵活的方式进行;特聘教授在聘期内需要承担实质性工作。2 .能够履行以下一项或多项职责:(1)能够对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和教学科研给予具体指导;(2)指导科研团队和科研平台建设;(3)开设反映学科前沿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的学术讲座或高水平课程;(4)指导学科、专业带头人;(5)为国际间校际交流合作以及教师出国、进修访学等事宜提供帮助和指导;(6)经协商需附加的其他职责。(二)来校兼课教师1 .来校兼课期间,按照学校专任教师的职责要求开展教育教学工作。2 .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 根据需要参与受聘学院的学科、专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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