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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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和选用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2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3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
2、)的成绩均在及格及以上,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4 .不符合毕业条件者;5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6 .学习期间课程因不及格而补考和重修的学分累计达30学分以上者(专升本学生为16分,从2010级开始,选修课重修学分不计入);7 .因其他情形经学校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对于符合毕业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合格,亦可授予学士学位:1 .所有必修课程正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者;2 .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村官考试并被录用者;3 .在校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各类学科竞赛中荣获国家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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