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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全部制造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政策演变:(1)对全部制造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
2、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2)对全部制造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全部制造业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
3、法。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或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规定执行,保持企业研发活动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一致。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
4、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摘自: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残值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
5、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企
6、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
7、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四)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8、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五)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显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
9、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六)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1 .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
10、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编者注: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编者注:即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2 .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
11、限延长2年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3.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1)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摘自: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