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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厅调整后权责清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律师事务所及其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加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
2、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1行政许可所设立审核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
3、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料作出不当许可的: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4、擅自增设、变更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变更、换补发执业证书、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
4、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许可律和执业审核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和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
5、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帅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6、,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执业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贲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
7、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4、擅自增设、变更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换补发执业证书、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第二十三条:律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
8、回、注销其律肺执业证书0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3行政许可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批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批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第77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三、国务院司法行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9、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
10、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3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4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1、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公告。5、事后监管责任: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因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决定不当,造成法律纠纷或当
12、事人财产损失的: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实施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
13、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5.省司
14、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定的;4、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同意公
15、证员执业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公证员执业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6、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仲裁机构登记证。5、事后监管责任: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主要包括申请书、公证机构推荐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法定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执业或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