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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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处理办法为有效纠正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规收受“回扣”,维护医院良好声誉,特制定本办法:一、收受“回扣”的处罚规定(一)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党办或直接交到医院财务科入账。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者,按违纪论处。(二)收受“回扣”的金额不满500元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不满IOoO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责令在8小时内上交“回扣”款;金额在IoOo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罚,责令在8小时内上交“回扣”款。对上述违纪
2、行为,均申请卫计局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处罚期间均不享受绩效。吊销执业证书期间内不发奖金和新核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科室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追缴所收“回扣”款,给予行政警告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追缴所收“回扣”款,给予科室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科室当年不得评先和年度考核当事人不得评优;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追缴所收“回扣”款,科室2年内不得评先且当事人2年内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行政、后勤科室收受“回扣”的行为,对照上述规定处罚。索要“回扣”
3、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在经济上从重处分和处罚。(五)科室负责人收受“红包”的,一律从严处理,索要“红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或开除之处分,并申请相关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期间不得享受绩效待遇。(六)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对照执行。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科室负责人失职或疏于管理出现收受“红包”、“回扣”的,除按本处理意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外,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鄂办发(2003)63号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的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的处罚情况要记入本人的医德医风档案,并报告准予其注册的卫计委备案,作为对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三、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医院在门诊和住院部设立举报箱,党办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医院保卫科要经常在门诊、住院病区巡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与门诊部联系;党办要经常进行督导检查,对检举、揭发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为查处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除为其保密外要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表扬或奖励。医院党办每年年底对执行本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书面报告医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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