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借阅与复印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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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案借阅与复印管理规定一、病案借阅管理规定1、住院病历回收之后,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修改,仅限于在病案阅览室阅览。本院医生由于病人再次入院以及疑难(死亡)病例讨论或科研、教学需要借阅相应科室病案,必须由科主任签字并说明情况,办理规定的借阅登记或修改手续,三日内必须归还。2、借阅病案人员必须是本院专业技术人员,本院医生或护士非规定用途借阅病案或跨科查阅、借阅病案以及本院非相关人员查阅或借阅病案,需经信息统计科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借阅。3、在院病历一般不得由非本科或非相关人员参阅。经管医生及其上级医生应根据患者诊疗活动的需要,按有关规定对在院病历进行管理。4、院外各单位及个人查阅病案,须持介绍信和
2、有效证件,到病案室就地查阅、摘录,如需复印,必须履行相关手续。5、借出的病案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不得毁坏、拆散、涂改或转借他人。6、凡遗失病案者,每份罚款300元,并由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借出病案转借他人使用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逾期未还者,需到病案室说明原因,视情况办理续借手续;无故未还者,由病案室发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未还者,按10元/天/份罚款,并停止借阅其它病案。毁坏、拆散、涂改者,每份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7、凡需借阅病案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科室主任一栏应由主任亲笔签名,如科主任不在应由其他负责人签名,不得代签。发现代签者,
3、将取消其病案借阅资格。归档病案只限本院医生借阅,实习、进修医生不得借阅。8、纠纷病历在处理期间不得擅自召回修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部同意,注明同意修改内容,方可办理召回修改;临床医师需保管好自己的工号和密码,防止病历被篡改、非法借阅、使用和患者隐私的泄露;对造成不良后果,由申请医师负全部责任。9、对借阅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否则追究当事者责任。归还病历时病案室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确保无误后归档。借阅病历归还率必须达100%。二、病历复制或复印管理办法病历复制或复印必须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13年版医疗机构病
4、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2、病案室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病历上有签字者),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若申请人为患者其他亲属,应当提供患者以及其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等)、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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