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人员各类假期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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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各类假期规定一、带薪年休假(也称工休假)(一)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全院在岗工作人员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二)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各项津补贴发放。(三)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每位职工年休假时间,须由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初步认定,经人事科核准工作年限科室留存。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全年分段安排时间不超过两次,年休假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
2、假:1、事假累计超过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医院统一组织外出考察学习两周以上的;6、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的。(六)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主持科室工作的副主任、副护士长申请年休假应相互沟通告知,科内工作安排妥当方可填写离院申请表经院长审批报人事科、医务部(护理部)备案;妥善处理业务工作与科内职工年休假的关系,建立休假台帐,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七)行政后勤科室负责人休假前应妥善安排好科内工作并指定临时负责人,报分管领
3、导和院长同意,并在院务办、人事科等部门备案。(八)人事科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职工年休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负责处理职工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二、病假所有职工休病假均需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且医院社会医学科盖章方为有效。(一)工作人员病假超过10天不满30天(一月)的,当月绩效工资不予享受;(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除执行第(一)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除执行第(一)(二)条,须提供个人病历。(四)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员不定期延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其他人员当年考核为不定等次,上报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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