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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
2、(中心)。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各部门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门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第五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OO人以上的单位要
3、配备专职防火干部,5OO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干部。不足5OO人,但危险因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备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定。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第七条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并
4、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第九条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I,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第三章火源管理第十二条严禁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第十三条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
5、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火、电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第十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第十六条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做到人离电断。第十七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