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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社”)监事会监督职能,整合监督力量,根据省供销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社章)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省社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省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省社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事项和重大决定须向省社党组报告。第三条联席会议本着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的原则,通过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强化社有资产监督,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省社监事会办公室、财会审计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省供销集团监事会
2、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第五条省社监事会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并主持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工作联络。第二章联席会议职能第七条联席会议是省社党组领导下的监督工作平台,负责统一协调成员单位的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省社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作制度。第八条联席会议的重点任务是依照社章,开展对理事会工作监督,对本级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负责对系统监督工作的指导。第九条联席会议以社有资产监督为核心,对社有资产运营、监管及财务、审计等方
3、面的重大事项或问题进行监督,指导省供销集团监督工作。第十条 联席会议可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对监督对象展开监督调查,提出配合监督工作要求,督导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监督对象开展审计。第三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履行责任。(-)监事会办公室职责:1 .提交年度审计工作计划;2 .通报审计工作情况;3 .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4 .承办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整理印发会议纪要;5 .通报联席会议相关情况。(二)财会审计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 .通报财会制度执行情况、部门预
4、决算及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2 .根据需要收集提交供销集团、直属单位的会计报表与财务分析;3 .通报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报告;4 .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三)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主要职责:1 .通报省社直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查处情况;2 .通报省社巡察工作相关情况;3 .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四)省供销集团监事会主要职责:1 .通报供销集团及直属企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社决策部署工作情况;2 .通报供销集团及直属企业“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3 .通报供销集团及出资企业内控制度建设、财务
5、情况;4 .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第四章联席会议内容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一)落实党组对监督工作的要求;(二)通报监督工作重大事项;(三)交流监督工作经验;(四)确定需要向党组报告的事项。第十三条联席会议一般于每年年中、年末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可视情况邀请省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五章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在会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议事内容,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确定会议议题。第十五条联席会议的议程:(一)议题提交单位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并作说明;(二)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对议题讨论并形成决议;(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第十六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情况。第十七条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及其所在处室对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和有关文件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省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