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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法律纠纷处理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包括诉讼法律纠纷和非诉讼法律纠纷。诉讼法律纠纷是指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的活动,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与之相关的调解、和解行为。非诉讼法律纠纷是指本条第二款诉讼程序以外的,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的纠纷。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属于重大法律纠纷:(一)涉案金额超过50
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四)严重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五)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公司重大法律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识别,对职责范围内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第七条纠纷涉及的事实主管部门负责诉讼、应诉及非诉讼法律纠纷材料的整理及准备工作,并配合企业发展(法律事务)部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公司对于具有普遍
3、性或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风险事项,采取风险提示函等形式进行预警,遏制风险扩大。第三章法律纠纷处理流程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启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二)债务人、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已经或可能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毁灭争议标的物、灭失证据等行为;(三)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侵权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四)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但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错误;(五)临近诉讼时效,不提起诉讼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六)其他符合提起诉讼的情况。第十条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相关
4、职能部门应当至少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除斥期间等法定时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发展部提供纠纷事实情况、相关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财产线索和部门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完整全面、合法有效。第十一条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接到应诉通知书后,企业发展部按照诉讼程序办理相关应诉手续,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梳理涉案事实情况、收集整理证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涉诉案件事实情况、相关证据材料和部门意见提交企业发展部,并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完整全面、合法有效。第十二条企业发展部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并于收到补充材料后提
5、出初步处理意见。第十三条初步处理意见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二)对所涉及案件的法律分析;(三)提示准备有关证据材料;(四)诉讼风险提示;(五)其他处理意见。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部门意见、补充证据材料反馈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将综合部门意见、证据收集、诉讼风险等情况提出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必要时,企业发展部可就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征求意见。第十五条法律纠纷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证据情况;(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线索;(四)对所涉及案件的法律分析;(五)诉讼基本思路及策略。第十六条法律纠纷处理方案由企业发展部报送公司总法
6、律顾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涉案金额IOO万元人民币(包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诉讼、仲裁方案,按照公司集体决策事项要求履行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程序;涉案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诉讼、仲裁方案,按照公司集体决策事项要求履行总经理办公会、党总支会研究决策程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方案,按照公司集体决策事项要求履行党总支会、董事会研究决策程序。第十七条法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企业发展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法律分析与论证,跟踪法律纠纷进展情况,督促和指导代理律师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收集
7、、整理证据,配合开展诉讼工作。第十八条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企业发展部将裁判情况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并视情况采取执行和解、抵销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如存在其他可追索责任主体,公司应依法及时追索,尽可能挽回损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控对方当事人的执行进度,对方当事人未按照裁判文书要求进度执行、或明确表示以及以行为表明将不按照裁判文书要求进度执行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发展部反馈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九条诉讼、仲裁纠
8、纷可以在综合评估企业利益,经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等出具专业意见。第二十条案件需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另案起诉或提起再审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发展部提供事实情况证据材料、部门意见,企业发展部根据法律法规相应提出意见,也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主动提出部门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实施。第二十一条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员工出庭提供证言的,作证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作证义务,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不得随意猜测、推断或者评论,不得提供伪证。员工按要求提供证言前,应将出庭要求通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应在其出庭前将相关情况通知企业
9、发展部。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选聘第二十二条公司诉讼法律纠纷需选聘代理律师的,由企业发展部会同纠纷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案件性质及前期处理情况,以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集团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中选定。第二十三条选聘律师处理法律纠纷的代理方式包括全程代理和分阶段代理。全程代理是指律师一揽子代理法律纠纷可能涉及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反诉等全部诉讼程序。分阶段代理是指法律纠纷按照诉讼的审理阶段分次聘用代理律师。第二十四条除依法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外,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代理费用与风险代理系数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审判结果、执行情况等因素,最大程度维护公司权益。第五章案件管理第二十五
10、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之内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后续按要求报送其他材料。其中,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还应满足市国资委的报送要求。案件阶段性进展情况应该随时报送。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立案时间、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案号、案由、案件标的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或准备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三)主要证据目录;(四)法律意见书;(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案件材料。第二十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束后,
11、公司应自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7日内向集团公司提交结案报告和法律文书复印件。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和处理过程、应该汲取的经验教训及据此制定的改进措施。如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还应包括收费数额和对其工作的评价。公司应每年对本企业发生的法律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报送报告。第二十七条公司原则上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履行诉前协调程序。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的,应向集团公司书面说明原因。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履行诉前协调程序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如下:(一)集团所属企业之间、所属企业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法务工作的负责人
12、亲自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至迟于诉讼前3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报备。(二)集团所属企业之间、所属企业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发生的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法律纠纷,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务工作的负责人亲自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报集团公司组织协商。(三)集团公司组织协商时,公司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纠纷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前期协商情况、分歧点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建议。(四)公司报集团公司协调重大法律纠纷的,应当提交书面文件,文件中除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进展报告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情况;2 .案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损失、影响
13、的分析;3 .案件涉及的法律文书和主要证据复印件;4 .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5 .需要协调的重点、难点问题。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对本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倒查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进行整改,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第二十九条公司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务工作的负责人分工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将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国企建设全局统筹谋划,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案件管理情况汇报,并对重难点问题亲自研究、部署、协调和督办,要统筹做好沟通协调、诉讼(仲裁)事务和法律纠纷舆情应对等工作。第六章奖惩第三十条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基层单位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办法。第三十一条在公司处理法律纠纷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务工作人员,公司将向集团公司申报予以表扬。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其他第三十三条法律纠纷的知情人员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诉讼有关信息。第三十四条公司法律纠纷中涉及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进行按期归档和保存。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企业发展部。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