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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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池县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管理对象是指依照农村电商服务站点标准要求建设,由商务部门认定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商务部门组织实施,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企业具体负责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第三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二)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覆盖的行政村应当合理规划、按需建设,切实符合当地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和产业发展条件;(三)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应当选择
2、行政村交通便利和人口集中处建设,有一定社会化运营基础,尽可能依托本地商超、邮政快递站点、合作社、农资站、扶贫驿站、供销e站、益农信息社等进行融合共建,有利于农产品上行,不得重复投资建设;(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对计算机运用、网络平台操作、智能手机应用等有一定基础,优先选择当地电商从业人员、返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巾帼妇女等;(五)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应主动公示服务内容和运营规章制度;站点服务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配套电脑、打印机、快递架等硬件设备,有条件的可设立农产品展销区域,站点室内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第四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认定按照以下程序:(一)有意愿建设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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