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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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一、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部和病案室,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同患者或近亲属一起到病案室,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二、封存时院方先复印一份病历,患方需要时按病案复印制度执行。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病案室工作人员在封存件正面写清病历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主管医师在封存件上签字认可封存内容。患者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四、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五、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病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的病历由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上班时间交病案室保管。六、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时,先到医务部提交书面启封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医务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携申请与临床主管医师一起到病案室启封病案(病历)。病案室保留书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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