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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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数据流通交易以及相关的促进、保障和监管等活动。第三条(总体要求)本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应当注重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统筹高效流通、规范交易和数据安全,维护数据产权人合法权益,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完善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数据流通交易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不断优化本市数据要素市场环境。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数据流通交易工作,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生态,推动建设数据要素产业集聚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网信、金融等部门应当与浦东新区建立工作会商机制,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创新发展,推动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推进数据要素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市和浦东新区科技、财政、国资、商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负责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数据产权人)本市依法保护数据产权人的数据权
3、益,建立以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为导向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保障数据产权人依据各自在数据生产、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环节中的贡献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产权人包括:(一)数据生产者、采集者;(二)数据加工者、使用者;(三)数据产品经营者;(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产权人。第六条(数据权益)本市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机制。数据产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主生产、采集并持有数据资源的,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可以通过管理、传输等方式控制数据资源,排除他人干涉。数据产权人基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或者基于交易、流通等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数据
4、加工使用权,可以对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或者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并实现价值。数据产权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加工、分析形成数据产品的,依法享有数据产品经营权,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他人经营,对数据产品进行市场化流通并取得收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本市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统筹推进场内场外数据流通交易,建立健全统一登记、规范交易、灵活交付、集中清算的数据流通交易运营机制。本市支持浦东新区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第八条(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提升上海
5、数据交易所能级,打造全国数据要素市场核心枢纽。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的基础性公共服务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效可信的交易场所和环境,制定高水平的交易规则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数据交易和相关公共服务。本市支持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国家和本市数字化发展战略,结合全球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趋势,创新数据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建立健全多领域、多层次数据交易板块。第九条(“一链三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本市深化区块链在数据流通交易中的应用,支持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建立以数据交易链为核心的数据流通交易关键基础设施和登记平台、交易平台、清算平台,实现多层次要素市场互联互通、场内场外交易
6、互认互信,支撑数据要素价值转化和数据交易合规监管,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数据流通交易环境。第十条(可交易数据产品)数据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且经合规评估和质量评估的,可以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一)数据内容合规、真实可用;(二)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或者使用案例;(H)能够提供测试数据;(FI)具有可持续供给的技术能力或者数据更新能力;(五)符合可定价的要求。数据产品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交易主体依法自主约定数据产品的交付方式,并按照规则完成清算。数据产品的登记、交易、交付、清算等信息应当在数据交易链上形成不可篡改的凭证。未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的数据交易,鼓励参照执行前两款规定的条
7、件。第十一条(数据资产化)本市支持创新数据资产化机制,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部署,探索数据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的实现路径。企业可以委托上海数据交易所为其开展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提供相关基础服务。经数据产权人申请,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基于记录在数据交易链上的数据产品登记、交易、交付等信息,生成数据资产凭证,为数据产权人资产会计处理和资产评估提供支持。第十二条(数据国际化交易)本市支持上海数据交易所建立数据流通交易的国际板块以及相应的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安全保护等规则,开展数据国际化交易。本市对标数字经济高标准国际规则,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参与数据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数据港建设,推进国际数据空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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