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考试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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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OO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考试资料第一章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指导公司行为的根本标准。公司章程的性质-法定性(1)内塞的法定性-绝对记载事项。(2)形式的法定性-必须采纳书面形式。(3)修改程序的法定性-规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4)效力的法定性-对内具有约束力。3.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1)形式:新设合并(AB=C);汲取合并(AB=A)o(2)程序:订立合并协议一决议一通知(10/30;30/45)-注册登记。决议:有限责任公司
2、: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法律效果:股东继续成为股东;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公司分立:(1)形式:派生分立(原公司法人资格存续);新设分立(原公司消灭)。(2)程序:作出分立决议起IO口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2J口内在报纸上公告。3)法律效果: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责任,另有约定除外。4.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5.公司债分类(1)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2)有无担保:有担保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3)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
3、司债。(4)发行方法:公募公司债、私募公司债。6.公司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有以下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格和义务(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ZUi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耒逾3。(4)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监事:公司
4、的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包含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7.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和法定资格。(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公司住所。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1)可以出资的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2)不可以出资的有: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5、作价出资。1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遵守公司章程;(3)以其缴纳出资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1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东会性质:全体股东组成:拥有最Rao决策权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召集:(1)类型:定期会议(每年一次或两次)、临时会议(临时重要事项)。(2)时间:召开前!旦通知全体股东。(3)有权召集临时会议的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4)议事规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到达法定多数形成股东会决议。一般决
6、议:对一般事项,需代表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特别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董事会:(1)性质: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小规模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2)组成:向股东会负责;313名奇数董事组成;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经理:负责公司中般经营治理事务;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对董事会负式,不是必设机关。13.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性质: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成员23人(公司职工代表N1/3);任期3年,
7、连选可连任。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要求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予以改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1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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