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东核查的尺度及中介机构尽责标准(附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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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股东核查的尺度及中介机构尽责标准(附案例解析)2023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对发行人股东穿透核查提出了要求,重点整治股权代持、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核查情况提交股东穿透核查专项报告。将之前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性标准调整为均穿透披露至最终持有人的“规则性”标准(即“一穿到底”标准)。在这之后,沪深交易所就申报及在审IPO项目如何落实股东信息披露进行了细化明确。深交所下发关于股东信息核查中“最终持有人”的理解与适用文件,规定如果中介机构能以适当核查方式确认外资股东的出资人不存在境内主体,并充分论证该外资股东入
2、股发行人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可将该外资股东视为“最终持有人”。上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基于重要性原则划定了可以停止穿透的标准: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同发行人律师实事求是发表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即“核查红线”标准)。本文通过对近期的审核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规定发布后,审核部门对于境外股东穿透核查的标准及中介机构的具体尽职要求及变化。股东穿透核查的尺度标准(一)“一穿到底”和“核查红线”标准目前,申报及在审IPO企业采取“一穿到底”标准与“核查红线”标准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审核部门所接
3、受,不过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企业在申报时采取“核查红线”标准后,证监会仍就未穿透至“最终持有人”进一步问询的案例:案例1: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12-16审核通过)反馈:根据股东核查报告,发行人股东苏州凯辉存在部分境外间接股东,未进行穿透核查。根据保荐工作报告,股东中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将提交上海证监局查询以进一步确认。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股东核查报告中说明境外间接股东未进行穿透核查的原因及替代措施,明确是否已落实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发行人披露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回复节选
4、概括:1、依据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按照“持股较少”比例进行核查并披露至“核查红线”;2、针对持股较少的股东已采取确认函、公开披露信息、网络核查等替代措施予以核查;3、苏州凯辉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4、苏州凯辉上层境外股东不存在证监系统离职人员。案例2: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3-1-4注册生效)反馈:根据申报材料,(1)1oneX注册于开曼群岛(英国),持有公司4.58%股权,1OneX上层境外股东未完全穿透核查。请发行人说明:(7)结合1oneX入股发行人价格、对相关出资人是否存在境内主体的核查情况,说明1OneX上层境外股东未完全穿透是否符合“最终持有人”的相关规
5、定。回复节选概括:1、取得外资股东的间接股东中的非境外上市公司股东出具的其向上穿透的出资人均不存在中国境内企业或境内自然人的声明文件;2、经核查确认入股的交易价格实质上不存在明显异常。3、1oneX以不支付现金的方式入股发行人存在合理理由,1OneX上层股东不存在境内主体,发行人律师已经对1OneX上层股东穿透核查至对发行人间接持股不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不低于0.01%的相关主体,符合有关“最终持有人”的相关规定。(二)权益价值(市值)标准据了解,在审案例中,除“核查红线”标准外,交易所还会要求结合预估市值,对“持股较少”进一步量化。不过近期的反馈问询中暂无企业在问询中被要求进一步量化。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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