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2019年1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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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2019 年 1 月)1、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2019-01-07)来信:对于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留位数进行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留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留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留至个位?而HJ 706-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中5.4 “按5.2
2、和5.3款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但6.1 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留到个位数位?回复: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2014)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和修约后得到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二、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3、-2008)中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GB/T 8170-2008)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2、关于排污许可与环评衔接问题的回复(2019-01-07)来信: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 84号)文,第七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年1月1日(含)后获得批准的,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就这个文件的这一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下面这个下面这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该如何处理:甲企业在所有产污环节各项污染物均
4、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中一套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前报批了提标改造项目环评文件),改造项目实施后也实现了污染物的减排(浓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但是实际减排量小于环评提出的减排量,实际排放浓度也大于环评提出的排放浓度。这样的情况一是能通过验收吗?二是在下次更换排污许可证的时候是按现有排污可证核定的量、实际排放量、提标改造环评给出的量三者中的哪一个量进行核发?关于验收问题。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有关规定,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于未按环境
5、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关于更换排污许可证的问题。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有关规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
6、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发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3、关于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技术规范适用性问题的回复(2019-01-07)来信:根据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部长信箱回复(2018-10-10) :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
7、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当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导则实施前按照导则执行布点监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964-2018)(以下简称“土壤导则”)相关要求,经研究,答复如下:2018年9月13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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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 部长 信箱 回复 环保 问题 汇总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