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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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现就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推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
2、监管平台)应用,提升从业人员监管数字化水平,把好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入口关。二、查询要求及结果处理(-)查询对象:面向中小学生(含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拟聘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申请查询非应聘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二)查询节点:对拟聘用从业人员在入职前进行查询。(三)查询内容: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以及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查询的限制从业信息。(四)查询流程:由校外培训机构在监管平台申请,提交拟聘从业人员签字的知情
3、同意书及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的影印件,并通过监管平台查询结果。(五)结果使用: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得聘用,并由校外培训机构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六)异议处理: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校外培训机构书面提出,由机构通过监管平台申请复查,复查结果详情由本级主管部门告知机构。三、追责情形各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反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四、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规范查询流程,及时通过监管平台反馈有关意见建议。教育部门要联合文化和旅游、体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做好动员部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全员纳入监管平台。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准入查询义务,在监管平台上完善全体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切实做好从业人员日常管理。教育部将定期对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开展全员集中查询,指导各地加强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工作。教育部办公厅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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