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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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措施,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应急管理
2、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管理系统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应当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第四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广泛
3、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五条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严格监管、不走过场,杜绝执法“宽松软虚”,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4、。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行政许可便捷高效、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第二章制定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职责分别由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执法管辖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
5、、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第八条应急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措施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由负责实施该行政措施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第九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用适当形式在有关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服务大厅、本机关办事机构等场所向社会公开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接受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监督。第三章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6、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明确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应当确定适用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三个不同裁量阶次的具体情形。第十三条罚款数额对应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情形应当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最高倍数是最低倍数十倍以上的,应当划分不少于五个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
7、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六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8、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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