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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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教育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教育统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2、主要责任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主持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规划和措施;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健全教育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教育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推动宣传和贯彻实施统计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有关制度;组织修订教育统计调查制度,推动依法科学规范开展统计调查;建立健全落实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协调教育统计工作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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