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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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以下简称“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及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是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用于手工辅助记载重要业务事项、业务交接手续,以及其他需登记重要事项的特定簿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仅指与营业机构业务运行、柜面操作、办理交接等业务处理有关,由柜员(包括前、后台柜员,下同)、会计主管(包括会计副主管,下同)、管库员(包括出纳,下同)等营业机构业务人员负责登记、管理的手工登记簿。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类手工登记
2、簿,不得交由柜员、会计主管、管库员等业务人员登记和管理。第四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管理,遵循留痕管理的要求,坚持“人机配合、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疑点可查、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考虑风险控制与工作效率的有机结合。人机配合,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作为系统记录的补充。凡是系统能够记录或反映的,不再设立手工登记簿。全面覆盖,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能够覆盖临柜业务需辅助记载的主要业务及事项。重点突出,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突出业务运行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疑点可查,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登记的事项,必须内容具体、事项明确、手续完备、有据可查。风险可控,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对风险环节记录完整、反
3、映真实、责任清晰,便于风险控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第二章设立、变更和停用第六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设立,实行“集中管理、归口审批”的要求,严格审批手续。集中管理,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种类、格式、使用与管理要求,由总行统一确定,一级分行(含)及以下单位不得擅自为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归口审批,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审批。未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为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第七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应根据业务种类,分别按照机构、业务事项或使用人设立。设立时,必须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以及使用、保管要求。第八条
4、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要能够随时转化为纸介质形式(与纸介质登记簿格式相同),并提供联机查询和随时打印功能。第九条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要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统一序号后设立。第十条一级分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序号后设立。第十一条总行统一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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