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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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三峡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章程序言修改为:“重庆三峡学院创建于1956年,其前身为四川省万县初中师资训练班,其后历经万县大学、万县专科学校、万县师范专科学校等阶段。1994年,万县师范专科学校与万县教育学院合并成立四川三峡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因重庆直辖,2000年学校更名为重庆三峡学院。2003年,重庆三峡经济学校并入重庆三峡学院。2013年,学校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23年,重庆三峡农业科学院成建制划入重庆三峡学院。”二、将第二条内容拆分为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条修改为:“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译名:ChongqingThreeGorgesUnive
2、rsity,英文缩写:CTGUo学校网址是:.cn。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三、将第四条、第八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四、将第五条内容拆分为第六条、第七条。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
3、、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发展方向。”第七条修改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文情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五、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构建以工学、文学、管理学为主要学科门类,以农学为特色学科,理学、教育学、经济学、
4、法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结构体系,坚持立足三峡、服务重庆、面向全国,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学校可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调整及设置学科、专业。”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秉承厚德、博学、自强、创新的校训,着力营造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尚学善思、尚德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其管理模式。”八、将第十一条、第十二
5、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成人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等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十、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内容。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
6、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二)
7、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符合学校要求和标准的学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三)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五)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六)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七)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
8、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八)依法自主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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