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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第七章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生活垃圾
2、分类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运机制。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含秦皇岛市经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体系,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管理措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强化宣传引导
3、,指导居民委员会、社区做好生活垃分类工作。第五条【具体责任】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三)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利用等工作;(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
4、投放管理责任;(六)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实践活动;(七)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具体责任】单位、家庭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公共机构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工作,组织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第七条【
5、资金筹措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第九条【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要求相适应。现有设施和场所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升级改造。第十条【设施、场所建设】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
6、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第十一条【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设施、场所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撤)除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撤)除的,应当提供替代性的方案并经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二条【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鼓
7、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第十三条【包装物减量】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重复利用、可降解的环保包装。第十四条【净菜上市】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第十五条【一次性用品减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余餐打包。旅游、住宿等行业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的消
8、费用品。第十六条【一次性办公用品减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第四章分类投放第十七条【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织物类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水银产品,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单位供餐、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活动中产生的易腐、含有机质的垃
9、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具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八条【投放容器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颜色、图文标识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标准执行,标识要清晰醒目,易于辨识,便于投放。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社区)
10、为责任人;(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三)车站、机场、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城市道路及其行人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六)公共水域、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
11、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宣传栏、分类指引,明确投放时间、收运时间和责任人信息等内容;(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三)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收集、运输和处理主体】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
12、处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规则】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台账和联单制度,实行收集、运输、处理联单管理,逐步实现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运输、处理。第二十三条【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规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
13、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并按照规定加装智能化监控系统;(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三)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保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清洁;(四)建立台账制度,完整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备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拒收制度及禁止义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14、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厨余垃圾处置规则】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第二十六条【资源化利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加强
15、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准,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商务部门应会同城管执法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创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第七章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二十八条【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场所,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加强培训,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示范区域、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节约型机关创建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评选标准,提高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和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通过组织宣传、引导、示范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公众场所和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综合考核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