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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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第七章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生活垃圾
2、分类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运机制。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含秦皇岛市经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体系,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管理措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强化宣传引导
3、,指导居民委员会、社区做好生活垃分类工作。第五条【具体责任】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三)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利用等工作;(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
4、投放管理责任;(六)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实践活动;(七)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具体责任】单位、家庭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公共机构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工作,组织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第七条【
5、资金筹措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第九条【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要求相适应。现有设施和场所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升级改造。第十条【设施、场所建设】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
6、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第十一条【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设施、场所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撤)除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撤)除的,应当提供替代性的方案并经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二条【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鼓
7、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第十三条【包装物减量】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重复利用、可降解的环保包装。第十四条【净菜上市】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第十五条【一次性用品减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余餐打包。旅游、住宿等行业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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