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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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磐安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参照金华市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办法,结合磐安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建筑规模、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临时改变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房屋用途的行为。不动产权人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申请人。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经相关区块、乡镇街道初审通过后向资规局提交下列材料:
2、(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物所有权的权利证书材料(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三)申请表。说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地点、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期限等;(四)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报告结论清晰明确)或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五)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单体图纸),由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六)住宅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批流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流程:(-)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提交到所在区块(管委会)、乡镇街道,由所在区块(管委会)、乡镇街
3、道组织实地查看并初审,初审通过后,予以受理。(二)各区块(管委会)、乡镇街道组织资规局、综合执法、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进行联审,并出具联审意见。公安交警、文广旅体、经商、卫健等部门根据项目需要参与联审。(三)经联审同意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方案应在政府网站和房屋现场公示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经备案的土地评估报告,上报审批。(五)改变房屋用途建筑面积IOoo平方米以下的报县资规局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建筑面积IOOO5000平方米或虽然未超过建筑面积IOoo平方米但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上报分管资规副县长审定;改变房屋用途建筑
4、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上报县长审定。(六)申请人按土地评估结果交纳土地收益金后,与县资规局签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协议书,申领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许可决定书。(七)资规局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许可后,及时函告相关部门。申请人取得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许可后,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临时改变房屋的地点、用途、期间和续期要求等内容。三、期限和续期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确需续期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续期手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总年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如需再续期,应经部门联审同意。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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