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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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3月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继承民族优秀文化历史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州境内以下文物,均受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岩画、石刻、古文化遗址;(二)与本州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和纪念物;(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重要文献、典籍
2、、手稿以及典型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口口口;(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宗教建筑物、纪念物、典型工艺品以及重要文献。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第三条州、县(市、行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四条州、县(市、行委)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设、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当地的文物,是村(牧)民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在文物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地方应当建立群众性的保护小组或者确定文物保护员,由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报酬。第
3、五条文物的保护管理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文物保护管理事业,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执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在一年内由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指定有关单位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管理。第七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竖立文物保护标志,其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及竖立保护标志的机关。保护
4、标志应用蒙、藏、汉三种文字书写。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及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建筑取土、开挖沟渠、深翻土地、取土积肥、开山采石、毁林开荒、砍伐古树、扰乱文化层堆积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有污染的工厂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已有的,应当区别情况限期治理、改造、搬迁或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机关解决。第十条州、县(市、行委)文物管理所和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文物的调查、征集、收藏、保护,及时抢救濒临失传的实物资料。第十一条由宗教部门管理的纪念建筑、古建筑(含文物保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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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蒙 藏族 自治州 文物保护 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