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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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三章市场交易活动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2、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地、设施和经营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进场,实行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把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
3、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共同做好市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创建文明市场。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投资开办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市场,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管办分离。第九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S)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
4、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开办市场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基本农田,并避开机关、学校、医院。现有市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迁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早市、夜市,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经营。第十一条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享有专用权。市场名称应当文明、健康。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经营服务机构,并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或公司登记管理的规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开办市场的,可以不设立经营服务机构,但应当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5、一)负责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二)做好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S)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四)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第十四条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后十五日内发布公告。第三章市场交易活动第十六条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核定的摊位上亮证经营。农民在集贸市场出售小宗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不缴纳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6、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和服务。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第十八条下列物品禁止交易:(一)走私物品;(二)假冒伪劣商品;(三)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文物;(五)反动、淫秽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六)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畜禽及其制品,无法定标志的保健食品;(七)变质、过期、失效的商品;(A)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九)迷信用品;(十)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商品。第十九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
7、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三)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五)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七)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A)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或以贿赂手段进行交易;(九)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第二十条商品交易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经济合同。禁止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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