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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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4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
2、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三章园容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游园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提供游览、休憩、文化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属公益性
3、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本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
4、资建设公园。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范围划出用地控制线。第八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拟建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编制公园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
5、境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新建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公园权属单位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四年内组织调整达到,其费用由该公园权属单位承担。第十条公园内的建设,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
6、,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规划、园林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占用公园用地。因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占用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补偿相应的用地,并补偿经济损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
7、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三章园容管理第十四条公园应当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园容整洁;保持公园内的水体清洁。第十六条禁止向公园内排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第十七条在公园内从事商业和文化娱乐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报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和其他服务设施,举办展览等活动,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第十八条公园应当设置导游图牌、服务标识牌、安全警示牌和游客须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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